关于实行“行风热线”工作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沛纪发[2007]14号
第一条 为确保“行风热线”工作有序开展,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推动政风行风建设,优化我县政务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沛县县委办公室、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风热线”节目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服务性行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垂直管理单位参与“行风热线”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参与“行风热线”工作的单位应确保“一把手”亲自上线,上线单位“一把手”因特殊原因临场不能上线的,经节目组领导批准后,改由替补单位“一把手”上线,经另行安排上线时间仍不能上线的,要报请县有关领导批准。
第四条 对参与“行风热线”工作的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问责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提醒、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党政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参与“行风热线”上线工作的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一) 上线单位领导上线前对本单位业务和有关政策规定不认真学习熟悉,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无法回答或答非所问;或过分强调客观原因,推卸责任,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或上访的;
(二) 上线单位领导回答群众所提问题时,语言不文明、态度生硬、粗暴,损害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参与“行风热线”上线工作的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写出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一) 上线单位上线前没有成立专门机构,没有落实专人负责、没有制订工作预案,对上线准备工作不认真、不重视的;
(二) 上线单位领导回答群众所提问题时,现场表态要解决问题,下线后未组织人员办理,只承诺不办事,失信于民的;
(三) 上线单位解决群众所提问题没有建立长效机制,解决问题不彻底,致使问题出现反弹现象,又得不到及时解决的;
(四) 上线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没有协调相关部门办理,致使问题拖延、得不到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不配合,致使上线单位无法组织实施的;
(五) 上线单位办理群众反映问题,一般问题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在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又没有向“行风热线”节目组作出书面报告的;
(六) 上线单位无故不接受、甚至阻挠“行风热线”节目组记者采访调查了解情况,不接受媒体监督的。
第七条 上线单位“一把手”无正当理由应当上线而不上线,未经批准改派单位副职或其他人员代替上线的,对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上线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引发群体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九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对反映人进行诬陷或打击报复的;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党政纪处分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沛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沛县监察局
沛县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