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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沛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9/12/25 8:36:47 点击: 今日评论:

  

沛委发[2009]50

  

关于印发《沛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区工委、管委会,县各部委办局(含局级单位):

现将《沛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沛县委员会

2009123

沛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省部属垂管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称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与逐级问责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采用下列方式:

(一)组织处理

1、责令整改;2、通报批评;3、诫勉谈话;4、停职待岗;5、调离;6、责令辞职;7、免职。

(二)纪律处分

1、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经济社会发展, 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领导干部或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1、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不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的;

2、对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任务及签订的责任书任务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的;

3、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一个时期内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应由其承担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4、未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督查事项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或县委、县政府全局工作部署的;

5、对县委、县政府领导布置的临时性重要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敷衍了事,不及时办理,贻误工作的;

6、对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等不认真办理、不回复,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7、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未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的;

8、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事前向社会公布,或未经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社会意见的;

9、因决策不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10、在招商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县委、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擅自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信用、财产担保的,或者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1、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或政府代管资金的;

12、在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资源项目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的;

13、在资金融通或其他市场经济活动中有非法干预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4、有其他贻误发展需要问责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领导干部或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1、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宣传,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的,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或者不组织实施的;

2、对所管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3、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致使酿成严重后果的;

4、不按规定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者虽参加民主生活会,但不对照检查自身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不进行整改,不按要求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

5、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班子软弱涣散,无法承担集体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组织查处或者组织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依照规定应该追究责任而不追究,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不重视,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的;

7、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授意、指使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以及对检查人、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或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9、在重大建设项目上或者资金使用中违反规定,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巨大损失的;

10、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恶劣影响的;

11、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需要问责的行为。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于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领导干部或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1、对所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监管对象、范围、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心中无数,组织、领导所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未到位或组织领导不力,安全监管投入保障不到位,引发突出安全问题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2、决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标准、政策、法律法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损害,引发突出安全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3、党政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贯彻落实相关会议,不及时研究解决所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导致事故屡发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未建立规范的安全检查制度,执法检查力度弱,监管能力低,或对疑难复杂的安全生产矛盾、问题和对上级批办、督办的安全生产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导致安全生产隐患突出,频发、屡发安全事故的;

5、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政策,不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安全生产预防性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治理经费无保障,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无足额经费来源妥善处置善后,导致事态激化、恶化的;

6、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政策,或打击惩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审查不严格,“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违反规定予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导致事故隐患突出,严重危及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反映强烈的;

8、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参加施救或不及时组织参与施救、处理善后,或瞒报、谎报、拖延不报事故,致使事态恶化、激化,酿成群体性事件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9、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行为。

第八条 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致影响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领导干部或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1、因不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不当,或对上级部门领导的明确处理意见不落实,导致重复进京赴宁上访、重复去市集体上访、大规模重复到县集访,或者上访群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拦截领导同志车辆,影响正常办公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信息不灵或落实工作措施不及时,工作被动应付,或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的;

3、违反廉政勤政及政务管理规定或违反新闻宣传纪律,或在公务活动、社会生活中态度恶劣、作风粗暴,引发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的;

4、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刑事治安案件或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

5、对县委、县政府要求限期解决有关社会稳定的事项,未按期完成且事先未说明情况,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6、对县领导批办件拖延不办,或不主动牵头协调,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7、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应急落实不到位、处置不当的。

8、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采取措施不得力,瞒报、谎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因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需要的问责。

第九条  在软环境建设工作中,领导干部或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1、违反单位公开承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对应限时办结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不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的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流程、收费标准、自由裁量权的;

4、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对破坏软环境、干扰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损害投资商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打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其他影响软环境建设的行为。

第十条  在转变干部作风工作中,领导干部或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1、违反工作日禁酒规定的;

2、用公款旅游,或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3、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遵守工作纪律,造成影响的;

4、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6、落实首问负责制时,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不主动协商,或被协商部门不主动配合,久拖不决、推诿扯皮的;

7、处置媒体反映事项时,工作推诿敷衍,隐瞒真相歪曲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处理不当,或对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9、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因各种原因受到公开曝光、待岗、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单位自查或主动配合上级调查的除外,自办重大案件对单位领导予以表彰奖励);

10、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评议活动中居末位的;

11、有其他需要进行干部作风方面问责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其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问责的的行为,由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委员会依照问责程序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前述问责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需对分管领导干部问责的,由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委员会启动问责程序;需对主要领导问责的,由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委员会提出,报县委同意,启动问责程序:

1、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转办、督办的;

2、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3、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4、事故、事件、案件查处移送;

5、县纪委委员、审计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6、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结果;

7、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予采纳。

调查组一般应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对县管领导干部须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诫勉谈话、停职待岗的,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研究作出问责决定;须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的,由县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常委会作出问责决定;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常委会作出问责决定;须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省市垂管部门的领导干部须调离、责令辞职、免职或须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的有关文件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十七条  对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跟踪考察,对改正错误、工作积极的领导干部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依照相关规定向县委提出重新使用建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领导干部  问责办法  通知

中共沛县县委办公室           2009年11月30印发

共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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